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为了更好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协会秉承“服务、自律、规范、提高”宗旨,积极开展相关配套自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4年协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实施至今,所依据的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修订、修正或废止,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独立董事履职的实践发展,协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行了修订。同时,为更好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提升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协会研究编写了《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协会此前已就上述两项指引公开征求上市公司意见建议,并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修订版)及《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两项自律规则,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参考。附件: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修订版)2.《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20年8月12日)第二十条 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公司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公司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宜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七)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当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享有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条 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用。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笔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一条 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津贴、承担履职费用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独立董事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要求上市公司对未被采纳的议案进行披露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提议,按规定由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宜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相关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关注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作出判断所需的相关信息。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对于具体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宜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异常情形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对于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前,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制定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并重点关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议案事前是否已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定,并将上述事项进行记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时,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可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一)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独立董事宜对授权的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二)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董事的提名、任免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的提名、任免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五)独立董事就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的,在审议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应关注相关预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六)独立董事就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的,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表专业意见。(七)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和重组方案的合理合规性;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八)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回购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回购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并可以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分析回购的必要性,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九)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应关注报告内容是否完备,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十)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时,对于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十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对优先股发行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可能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十二)科创板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新业务准备情况、行业情况、审批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对新业务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充分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宜包括下列内容:(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独立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关注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出质询,督促其予以解释或进行纠正。独立董事宜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和法律等知识。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并同时提供完整的定稿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提供履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有权敦促公司进行补充。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负责人员就相关事宜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等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或调查,并要求公司给予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要求见本指引第八条相关内容。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在会后仍应当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有权立即要求上市公司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有权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会议程序是否合法,防止会议程序出现瑕疵。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的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否得到严格遵守:(一)按照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提案,未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或由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不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二)会议具体议程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也不应任意合并或分拆议题;(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应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三)通讯表决事项原则上应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应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仅进行一次表决。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可以就决议事项投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反对或弃权票说明理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宜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录音、录像,会后宜检查并保存其电子副本。前述资料连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子资料,独立董事宜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七条 针对特定上市公司和特定人员的特别规定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履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履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中“及时”、“重大”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为指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适用。独立董事应当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高管薪酬、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内部控制重点环节相关监管规定,知悉自身的职权和义务,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具备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对于具体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宜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关注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作出判断所需的相关信息。独立董事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予以关注,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的要求,对外担保事项是否依据公司章程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予以关注。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予以关注。独立董事有权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对公司重大投资情况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项目进度等,可以参与有关公司重大投资的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权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有权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独立董事有权关注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事项,并明确前述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有权监督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管理能力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持续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公司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活动,有权督促公司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公司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独立董事有权监督公司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异常情形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对于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除募集资金外,上市公司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可以参照上述要求,并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制度和流程。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有权督促公司将收购和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独立董事有权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险,引导上市公司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并购重组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等,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制定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并重点关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二)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七)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发表独立意见前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事项包括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制定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时,有权站在独立和专业角度,在充分考虑目标设定、内部环境、风险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因素的基础上,促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规,并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参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第十七条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可能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参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有权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按照规范格式,如实编写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应关注报告内容是否完备,相关情况是否属实。第十九条 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加强和改善内部控制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发现不足并加以改进。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的缺陷、问题和不足,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制订完善的整改方案和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日期,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日期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上市公司在下年度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独立董事可以对上年度内部控制整改情况进行逐一确认,并将内部控制整改情况记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中。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详细记载内部控制监督履职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必要费用。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笔录,且可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密切关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独立董事未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充分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相关职责的,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提示,并将相关情况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本指引中“及时”、“重大”等界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指引相关条款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9、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20.07.03)
10、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20.06.12)(下)
1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20.06.12)(上)
12、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6.12)(下)
1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6.12)(上)
14、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
15、证监会: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2020.06.12)
16、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06.12)、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06.12)、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2020.06.12)
17、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06.12)、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0.06.12)、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2020.06.12)
18、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0.06.12)
19、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
20、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0.06.12)
21、证监会、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06.12)
2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2020.06.12)
23、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020.06.10)
24、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020.06.10)
25、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05.29)、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03.2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03.27)
26、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0年修订)(2020.05.29)
27、人大、财政部、国税总局: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2019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28、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04.07)
29、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0.03.13)
30、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03.06)
31、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2.28)(下)
32、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2.28)(上)
33、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汇总(2012.12.19、2013.03.29、2014.12)
34、上交所、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08.09)
35、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9年10月修订)(2019.10.25)
36、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37、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2018.01.12)、减持答记者问汇总(2017.05.27)
38、上交所、深交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2019.08.30)
39、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40、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41、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2015.01.15)
42、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2017.06.23)
43、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44、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汇总(2014年、2015年、2016年)
45、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下)
46、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下)
47、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下)
48、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下)(废止)
49、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50、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2019.09.20)、答记者问(2019.09.20)
51、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指引(2016年)(2016.10.21)、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10年)(2010.04)
52、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12.07、2003.08.28)
53、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54、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05.1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
55、人大、国务院:公司法(2018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56、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2019.04.17)
57、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08.1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2018.09)
58、人大、发改委:外商投资法(2019.03.1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06.28)
59、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12.26)、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7.12.06)
60、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61、证监会: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之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与非财务知识问答(2018.06.11)
62、证监会: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与财务知识问答(2018.10.16)
63、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2012.02.02)、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2013.12.27)
64、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65、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2019)、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6、人大:证券法(2019年修订)(2019.12.28)
67、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9号
68、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汇总(2016年、2017年、2001年)
69、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3.20)
(本文图片由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王明鸽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在唐人神(002567.SZ)、御家汇(300740.SZ)经历的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投融资、工商管理以及新三板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践,厚积薄发,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 (欢迎关注本人的微信公众号,ID:hxkfyl0857,名称:唤醒沉睡的人。)